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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名注会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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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2 19: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发表于:2023年01月29日
转载自:北京市财政局网站

当事人:孙*胜
身份证号:****
住址:不详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其中,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144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向你公告送达了《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公众号:思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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